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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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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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依据是: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贴印花?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要求,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某公司几年前因生产需要,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现在打算转售给国外某公司,请问这套设备能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如果上述公司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某公司属于国税、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如果外出经营,应在哪个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这里提到的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具体开具办法是: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国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涉及缴纳的税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管理中所称的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代金券金额是否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答: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予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自2009年1月1日改为3%后,对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补开发票如何征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销售行为,在补开发票时仍然按照以前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即商业企业按照4%、加工修理业按照6%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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