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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解读财税[2009]111号之一: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征收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04     浏览次数: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很多政策上的重大变化点引起了纳税人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对于新条例中关于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的重大调整问题、非金融机构及个人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征收问题以及个人无偿赠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究竟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否能享受减免税的待遇一直是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在今年国庆前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终于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对以下这些重要问题给予了明确:

  1、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征收问题

  2、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3、明确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

  4、明确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条件

  同时,文件明确,这些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在文件实施以前,已征、多征税款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从新、旧营业税条例的表述上看,最大的变化点就在于将金融商品买卖营业税的征税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也就是说,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变化点。

  这一变化带给我们最直观的感触就是,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买卖、债券买卖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以及他们从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买卖业务,按规定都需要交纳营业税了。

  111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于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征收政策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我们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大量非金融机构例如一般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征税问题:

  第一: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买卖的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第二: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起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权、权证以及封闭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LOF、ETF开放式基金买卖业务需要交纳营业税;

  第三:非金融机构包括以各种投资、咨询公司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从2009年1月1日起通过各种基金代销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业务,也属于金融商品买卖,需要缴纳营业税。

  以上征税原则是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应有之意。但是,这里我们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后,所有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仍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都不征收营业税。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因此,非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征收营业税。本次税务机关在开展关于大小非解禁检查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就关注到这些问题了。很多非金融机构在公司上市前购买了原始股,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这些原始的法人股开始解禁。对于这些非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转让解禁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目前,可以比较明确的是在2009年1月1日前,非金融机构转让解禁股的所得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第二就是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机构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解禁股根据新营业税条例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于,由于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是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差额征税的,对于买入价的确定问题政策上还不明确。对于这一问题,大家需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后续颁布的涉及大小非解禁税务问题的最新规定。

  4、有价证券的范围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价证券应该包括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5、非货物期货的范围。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产品来看,期货品种全部是货物期货,尚无金融期货产品。

  6、其他金融商品的范围。其他金融商品的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权证、利率、汇率掉期产品应该属于其他金融商品。但是,象很多银行发行的各种信托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还不明确。

  7、由于金融商品买卖是差额缴纳营业税,如何计算差额,盈亏是否能相抵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目前,我们只有财税[2003]16号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这一规定只是针对股票、债券,由于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股票、债券买入成本的确定发生了变化。同时,对于其他更加复杂的衍生金融商品象权证、掉期,如何确定买入价都是一个难题,这个还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的政策明确。

  从前段时间财政部召集上海国债交易会员单位到北京开会,社会上就已经传出国家准备对于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板块进行的国债交易征收营业税,以及本次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的大小非解禁检查中,对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转让解禁股票要征收营业税的实践来看,对于除个人以外的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应该是大势所趋了。从国际上的实践看,无论是征收增值税的英国,还是征收货物与劳务税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这些国家都对金融市场交易给予免征流转税的待遇的。因此,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是否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待观察。同时,对各种复杂的衍生金融产品的监管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因此,在央行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各种衍生金融商品监管都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实施对各种金融商品买卖的税收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最后提醒一点的是,根据111号文的规定,只有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仍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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