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解析> 正文
财税解析

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新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23     浏览次数:

重新修订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日前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偿还方式都有新的规定。
    新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职工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20万元,而在新规定中,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职工以现有住房抵押的贷款最高额度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五十。单职工按时、按规定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新办法还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人不仅可以选择一次提前还清贷款、每月等额偿还贷款,还可以采用多次提前偿还贷款的方式。此外,新政策还取消了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的规定,借款人可以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上一篇: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一]
下一篇:我国发布关于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