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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析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近两个月 享受自贸港优惠应该注意什么?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次数:

适用主体须满足主营业务范围和比例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31号文件第一条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陈创文提示,纳税人要享受这一优惠,须满足主营业务范围和收入占比的要求。一方面,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另一方面,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发布,陈创文提醒纳税人动态关注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待目录发布后,可在“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专题”栏目查询。

只有在海南实际运营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

为避免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31号文件明确,只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相关优惠。

对此,有关专家提醒企业重点关注实质性经营要求。31号文件规定,实质性运营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陈创文介绍,税务部门将按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强化对偷逃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毕马威中国转让定价总监刘佳佳建议,要满足实质性经营要求,企业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配置办公场所,配备与企业功能相称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团队,并开展关键经济活动,履行与所获利润相匹配的业务功能。

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目前,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自行判别是否符合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来适用优惠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31号文件将无形资产纳入新购置资产范围,对应主体可适用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也就是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倘若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5、9、10行来享受优惠。

举例来说,甲公司7月8日新购置一项价值400万元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选择在购置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此前甲公司在会计上按照10年年限对此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税收一般规定的摊销年限为10年,税务处理上选择加速摊销,摊销年限为6年。

那么,甲公司在10月进行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在A201020表第10行第2列“账载折旧/摊销金额”填报7月~9月合计摊销额10万元(400÷10÷12×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一个月的摊销金额3.33万元,第4列“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填报一次性扣除金额400万元,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填报390万元(400-10),第6列“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填报396.67万元(400-3.33)。

如果甲公司所购专利权的价值为600万元,那么,由于超过了500万元,甲公司可缩短摊销年限,从购置当月起加速摊销。此时,甲公司在10月办理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在A201020表第5行第2列填报7月~9月合计摊销金额15万元(600÷10÷12×3),第3列填报7月~9月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合计摊销金额15万元,第4列填报7月~9月按加速摊销年限计算的合计摊销额25万元(600÷6÷12×3),第5列填报10万元,第6列填报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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