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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2001年6月购入1台
设备,价税合计2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2001
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2003年1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
收入176800元(含税)。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请问我公司的
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合
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
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的坏账准备及其他减
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
整。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相关纳税调整如下: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该企业7月~12月共计提折旧10000元:
    借:制造费用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应纳所得税调增额为6270(19000×33%):
  借:递延税款          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0
  2002年提取折旧18000元[(200000-10000-
19000)÷9.5]:
  借:制造费用  18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
   贷:递延税款          66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故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认
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003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6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8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238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3800元,但实际为4800元(处置
收入1768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
1768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200000-10000-
20000),处置收益为6800。故在申报2003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2000元(6800-48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10
   贷:递延税款           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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