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达到促销的
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其中“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是较为常见的两种。两者
看似相似,性质却大相径庭,而其各自相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有所差别。
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
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
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
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
资料1: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0
元(不含税),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
5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银行存款 5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300
贷:应收账款 1103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
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
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
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
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对此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1.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
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
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实务中规定采用总价法。
资料2:某企业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元,规定对货款部分的付款
条件为2/10、N/30。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00元(假
设不作为计税基数)。会计分录为:
销售业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银行存款 3000
若客户于1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8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
若客户超过10天付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应收账款 120000
2.净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扣减现金折扣后的余
额作为入账价值。
资料3:若将资料2中的资料用净价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销售业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1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银行存款 3000
10天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8000
贷:应收账款 118000
超过10天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应收账款 118000
财务费用 2000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
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所得税时,可在申报表“折扣与折让”项目填列,抵减销售收入。但目前
的会计处理已将其记入“财务费用”账户核算,如果在此给予扣除,就应将其从“财
务费用”中调出,否则将影响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