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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
应视同销售货物。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视同
买断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企业受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
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
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票
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收
入的确认和账务处理相同。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时,按代
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际情况,按应收的款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
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
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
的手续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案情说明]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销售。
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率
17%。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
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3 400元。湖南长
沙电器商场有限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O元,增值税
4080元。
  [要求解答]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
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
理如下:
  (1)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将甲商品交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②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长沙电器商场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2)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收到甲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②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借:代销商品款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234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
  借:应付账款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案情说明]仍以前面[案例122]为基础,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按每
件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湖南
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手续费。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
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
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
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开具的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要求解答]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
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
理如下:
  (1)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将商品交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分录同上
[案例122].
  ②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分录同上。计算应支付的手续费时:
  借:营业费用
   贷:应收账款
  ③古贺(岳阳)包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2
1400(23400-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1400
   贷:应收账款——长沙电器商场  21400
  (2)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收到甲商品分录同上
  ②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3400  
  借:代销商品款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③归还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23 400
   贷:银行存款           21400
     其他业务收            2000
  [分析说明]企业委托代销商品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
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
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
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
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
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
续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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