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只对购入
的土地使用权及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来进行账务处理。该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
在建工程。显然,该公司租入
的土地即不是购入
的土地使用权,也不是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一规定,将租入
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是不适当的,更不能将这一支出计入当期
费用。那么能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视为自有的无形资产管理并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呢?出租方对该土地使用权拥有50年期限的使用权,而承租方租赁该土地使用权租赁期为20年,只占其全部期限的40%,而且,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房屋归出租方所有。所以从法律形式上看,由于我国有关土地政策规定,地上建造物的产权证的所有人应为土地使用权证的持有人,即属出租方,承租方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从实质上看,企业建造厂房而又不拥有所有权,其所发生的成本只是少付的部分租金,也就是说,如果出租方建好厂房再租给承租方,那么租金应包含厂房建造成本
在内,由于租赁期间只占全部期限的少部分,该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承租方。故不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所以,该企业上述将土地租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然后
在开发时转入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不适当。
6 q% h7 t" n8 D6 y+ J# {1 D/ q中国会计社区8 [8 d! m5 e% C: I" G' l) }建议:宜将租金支出及建造厂房的成本计入长期待摊
费用账户,并按期分摊计入成本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