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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

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对增值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不少企业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会计处理】对于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3〕80号)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

  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账外资产,入账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果存在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由此可见,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除了计入“资本公积”外,在会计上是不确认收益的。

  【税务处理】 在所得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税务的处理和会计上是基本一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 增值的部分不计征所得税,并可提取相应的折旧在税前扣除。

  在房产税、印花税方面,对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均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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