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2002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的业务如下:
1.2002年1月外购货物5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200万元验收入库;无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2.2002年1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300万元(FOB,忽略佣金,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50万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20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万元;2002年2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月作相关会计核算分录,并进行2002年1、2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参考:
1.2002年1月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850000
借: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200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2000000
(2)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号口 500000
(4)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15%)=6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00
(5)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5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5000000
(6)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来料加工复出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50/(100+300+50)]*85=9.4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94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4400
(7)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17-(85-6-9.44)=-52.56万元
(8)应交税金的处理
本月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余额=85-(17+6+9.44)=52.56万元
月末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25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25600
本月“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52.56万元户,与计算免抵退的应纳税税额一致,即为本期末留抵税额。
2.2002年2月
(1)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4=-4<0,则2002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其绝对值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4)-52.56=-56.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