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是在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议会均承认中国会计准则与欧盟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后作出这一决定的。此次和中国一道获得承认的还有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和印度五国。但欧盟委员会表示,最晚会在2011年年底前,对中国、加拿大、韩国和印度4国的情况进行再度审议。
根据“等效决定”的相关程序,欧盟准备将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视为与欧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这意味着,执行等效准则的外国公司在欧盟上市时可按照其等效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不必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这样可为企业省下一笔数目不小的上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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