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短期借款不能仅查利息支出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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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短期借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该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在日常纳税检查中,多数检查人员仅关注与短期借款相关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而很少检查短期借款是否真正由被检查单位使用,忽视了短期借款可能牵涉的税收问题。
案例 最近,某税务检查组对生产毛巾的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案头分析时发现,近3年来(包括被检查年度),甲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都非常低。检查组重点检查了甲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对甲公司的料、工、费配比进行了测算,均未发现问题。检查组瞿组长决定查阅甲公司的短期借款合同。合同注明,甲公司为采购原材料向某商业银行借入400万元,期限为6个月。追踪银行存款账户后发现,甲公司取得的贷款并未用于购买原材料,而是分别汇给乙公司80万元、丙公司320万元。在贷款到期的当天,由丙公司统一还给了银行。甲公司陆科长对此解释说,采购合同没有谈成,但既然已经贷款了,就索性借给上述两公司,后由丙公司统一还款。瞿组长追问为什么不向对方收取利息,陆科长表示总共才10多万元利息,数额太少,没好意思收取。情况果真如此吗?瞿组长对乙公司很熟悉,深知乙公司不缺资金。于是,他给乙公司财务经理打了个电话,询问80万元借款的事情。乙公司财务经理在查阅账面情况后答复,80万元是丙公司从甲公司汇给他们的采购染料款项,已钱货两清。瞿组长就此询问陆科长,并说检查组准备前去调查位于本市的丙公司。这时,陆科长说出了如下情况:丙公司是由甲公司的几位股东投资成立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甲、丙两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套设备。因被检查年度销售渠道拓宽,产品销量大增,需要增加生产设备,遂以甲公司的名义申请了贷款,贷款全部由丙公司用于购买设备和原料。陆科长承认没有向丙公司收取利息,甲公司应进行纳税调整。
瞿组长又有了疑问,既然销量大增,为何甲公司的销售额没有增加?陆科长无言以对。办理了检查丙公司的手续后,检查组同样发现丙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没有增加,且生产规模和账面收入极不相符。最终查明的情况是,5年前,甲公司发现税务机关对小企业的征管不严,于是成立了生产相同产品的小企业丙公司(为浑水摸鱼作准备),对甲公司虽按照生产规模作销售(掩人耳目),但严格控制两公司主要税种的税负(为少缴税),同时按照料工费配比的原则严格把关(反检查手段),然后将轧差后的收入及料工费等全部放到丙公司。这样不仅使甲公司多年来一直保持低税负,而且从账面上很难发现问题。由于丙公司规模小,税务机关从未进行过检查,因而使得问题一直被掩盖。最终,两公司受到应有的处罚。
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愈来愈复杂。一些想逃避纳税的企业通过对税务部门征管情况的研究,发现了一些征管漏洞,并且在长期接受纳税检查后,因熟悉检查套路,掌握了一些反纳税、反检查的规律和方法。这些企业在逃避缴纳税款前,往往会针对税收征管漏洞作周密的预谋和准备,同时采取一些反检查手段,影响了检查人员的判断,增加了检查难度。所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为各种表面假象所迷惑,注意研究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检查方法,以应对企业的“抗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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