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劳务报酬勿忘代扣代缴个税
近日,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根据实名举报对某医疗美容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擅自扩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范围的问题,共追缴个人所得税82万元,营业税6万元,并处以罚款44万元,合计132万元。
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的费用支出存在不合理之处,期间费用畸高,了解后得知其中90%是支付给业务员的提成费,这些业务员非公司员工,该公司在支付提成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该公司还存在对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清,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行为,取得场地租赁业务收入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问题查清后,稽查人员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该负责人最终承认由于对税收政策法规不了解,造成了少缴税款的行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税官说法: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为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该医疗美容机构与业务员之间没有聘用关系,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为该部分业务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应将同一个业务员当月全部提成费收入合并后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不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场地租赁不属于医疗服务范围,因而不属于免征营业税范畴,该机构应按租赁业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