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允价值会计遭遇“信任危机”
2008年,美国金融市场遭遇了历史上罕见的严冬,由2007年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许多重量级的金融机构陷入破产或被收购的窘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场在美国引燃的金融危机迅速向世界蔓延,各国股市纷纷下挫,工厂大量倒闭,失业人口剧增。在这场危机中,会计准则饱受质疑。有人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规定放大了金融危机。公允价值原则在次贷危机中造成了顺周期效应,即市场高涨时,由于交易价格高,容易造成相关金融产品价值的高估;市场低落时,由于交易价格低,往往造成相关产品价值的低估,进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从而使市场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核减资本金——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之中。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同意修订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把手上的金融投资工具重新分类,对非衍生工具的金融资产毋须按市值计入损益表。在美国,面对越来越大的对公允价值质疑的声音,在参众两院2008年10月份表决通过的救援法案中,赋予了SEC暂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权利,并要求SEC在未来90天内就公允价值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一个全面的研究。欧洲、日本等国家也已经停止或考虑停止使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面对这一系列调整公允价值计量的措施,我们不禁要问,公允价值将因为金融危机被中止使用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否需要跟上这股风潮呢?
二、公允价值会计的理论基础
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最终服务于会计目标。多年来,会计目标一直是各国会计学界研究的焦点,其中,以美国的研究最为突出。美国会计界在20世纪70、80年代形成了两个代表性的会计目标流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的受托管理情况,以历史、客观的信息为主,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合理决策的信息,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及其在资源配置中主导地位的确立,促使财务报告的目标由以受托责任观为主转为决策有用观为主。我国新准则就体现了这一转化。新准则中第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决策有用观要求财务信息要有助于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的投资决策,而这些人不仅仅关注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绩,而且关注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也就是希望财务信息面向未来。这就使得信息的相关性成为重要的质量特征,排在可靠性之前。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可以有效提高信息相关性的计量属性出现,且得到广泛的应用。
也就是说,公允价值会计经济内核具有科学性,只要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仍然得到认可,公允价值会计的基础就难以削弱。IMF在最新发表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就本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发展给出了答案。IMF认为,“采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仍然是未来的趋势,其中一个关键挑战,就是要改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框架,以加强市场约束和促进金融稳定”。2008年12月30日,SEC向国会递交了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旨在阐述以市场为计量的会计准则在本次金融海啸中并没有发挥错误的作用,因此金融企业陷入危机不应该归罪于现行的会计准则。美国的“会计门”事件或将很快划上句号。
三、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之无甚差别。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定义来看,公允价值是指理想状态下的市场交易价格,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具有理想化色彩,在实际应用中,只能采用逼近的办法加以确定。最接近公允价值的就是完全竞争市场的理想市场的市价。但是因为完全竞争的市场也是理想化的,因此退而求其次,以一个活跃的市场的市价来代表,所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和认识市场情况对改善公允价值的应用意义重大。在活跃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会计将实际交易的当前市场价格作为估价的第一参照,它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是计量日或报告日模拟真实市场交易出售资产、清偿债务而推导出的企业当前市场价值,它是企业想继续控制资产或承担负债,而又急于获取市场对其评价的一种操作。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因此,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获得具体资产或负债市场交易金额及交易活跃程度的信息,据此确定公允价值应用的范围和方法,是公允价值应用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被迫以螺旋下降的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并在资本充足率约束下寻求融资或贱卖资产,市场报价也类似于资产快速变现时的“清算价格”,市场不再是理想状态下的市场,市场报价就不再是确定公允价值的最优选择,也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前提。因此,在极端、非正常市场状况下,明确了市场报价非公允时,应通过考虑价格下滑时间长短、跌幅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借助内部估值模型和假设条件来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IASB的观察员托马斯·林斯迈尔说:“当所报价格好像不切实际的时候,公司必须要做额外的工作和研究来调整报价。凡是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规定的价格,当事人都不能接受。”这说明公允价值是可以规范的。
四、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的范围
新会计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17个具体准则中引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尽管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较为广泛,但这种运用是有条件的、谨慎的,这主要表现在公允价值运用的非主导性和符合一些限制性条件两方面:
基本准则第九章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这说明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并存的计量格局中,历史成本仍处在主导地位,是在坚持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才引入公允价值的,公允价值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点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中都可以看出。
公允价值的运用要符合一些限制性条件。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是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的,如《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可以运用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从以上方面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不是任何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运用公允价值,若不能满足公允价值适用条件,是不能运用的。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在坚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企业体制和公司治理以及法律、文化等会计环境,因此没有必要修订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而且,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仍处于总体健康状态,没有必要启动非正常、非有效市场下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的操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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