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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09-11-26     浏览次数:

销售退回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业务,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值得关注。本文举例说明如下。
A公司今年3月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合计117000元。7月,因货物质量原因,B公司将货物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也随之退回(由于B公司的过失,B公司未将该批货物入账,抵扣联也未进行认证)。
3月,A公司销售该批货物时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A公司货物的退回既不是发生在发票开具当月,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也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且已是超过9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增值税方面,A公司该项业务依税法规定已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销项税额无法冲减。
所得税方面,A公司该批货物已被退回,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根据退货通知单、货物入库单、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冲减该笔收入,并作书面情况说明。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B公司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红字)。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损益表上的收入金额数字与增值税申报表上主表第一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自动生成的数字将会出现差额,两者是不相符的。
A公司对于B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7000元,是A公司因B公司的过错而多缴的增值税。虽然B公司已将货物退回A公司,表面上B公司对A公司不存在应付账款义务,但这笔多缴的增值税却是因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应由B公司承担这部分支出。剩余的应收账款17000元已不符合应收账款的定义,不属于“应收账款”科目的归集范围。A公司应当就该笔支出承担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在双方商定或在法院裁定、判决的基础上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17000
贷:应收账款17000。
该笔款项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7000
贷:其他应收款17000。
该笔款项如果以后不能收回,A公司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57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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