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种汇总可以称得上是「开票方式的汇总」,也就是常说的清单方式开票,详见销货清单到底是怎么回事?怎么判断真伪?。
具体操作: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受票方信息填好之后,点击填开界面上的「清单」按钮,按照提示操作即可。
汇总开具的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显示为「(详见销货清单)」,附带的清单显示购销双方名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金额,税额等信息。
2、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四、五条规定: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这种汇总代开,仅指保险企业向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由于保险代理人人数众多,为提高效率,由保险企业代保险代理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称为「开票对象的汇总」。
简言之,保险公司向多个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不用他们分别去税务机关代开多张发票,只需由保险公司汇总代理人的详细信息,合并代开1张发票即可。
3、汇总开具普通发票
2017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这种汇总可以称得上是「稀里糊涂式汇总」,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汇总。
第一种可能性: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一样,通过新系统清单方式开具,受票方拿到发票+税控销货清单。但是,这种做法又无法解释答问中所称的「购物清单」或「小票」。
第二种可能性:这个汇总开具普通发票是指开票品名的汇总,比如购买了钢笔,笔记本,墨水,纸张,可以汇总为「办公用品」,购买了萝卜、白菜、芹菜、大葱,可以汇总为「蔬菜」,然后把小票附上,由购买方作为税收凭证。
那么,假如纳税人购买了锁头,马桶抽子,垃圾袋,茶叶,鼠标,灭蟑药,签字笔,电暖气,篮球等,咋个汇总法?似乎只能汇总为「商品」或「货物」了。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汇总开票方式编码怎么选呢?
根据现行编码开票的规则,除特殊纳税人可以按汇总项开票外,其他纳税人在开票时均不允许按上一级代码开具发票。目前只有电信服务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其他服务,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