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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那些税种可按不含税计算汇总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

1、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43号文规定,明确了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以不含税收入为计算基础。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样,是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的,这一点从营改增之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计算就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账面的收入,也就是不含税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在年末再做汇算清缴。
3、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为计算依据,没有明确含税或者不含税,企业在计算合同印花税时就会有疑惑,如果计算错误就会有纳税风险。  总局口径: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425日视频会议有关营改增的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否含税收入的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1
、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例】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不含税100万元,则以“100万元”为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100万元X0.1%=1000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例】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100万元,税额5万元,则以不含税金额10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100万元X0.1%=1000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例】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含税105万元,为单独记载税额,则以含税金额105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105万元X0.1%=1050

 

地方口径:

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同,部分地区规定如下: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天津税三[1994]15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沪税地[1993]103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辽地税行[1997]321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芜地税函〔2012313
  
以上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应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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