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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新收入准则下:如何规划产品的会计核算方法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

自2021年开始,所有企业都将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下称“新收入准则”)给企业财务报告带来诸多影响,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新收入准则重新规划会计核算方法。

本文以购销合同为例,通过不同事例说明业务类型和合同内容的细微变化也会引起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称“模具公司”)接受甲汽车公司的采购订单,产品为A型模具。购销合同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合同内容显示:产品不含税金额500万元,增值税金额65万元,产品交付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货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日后3天支付20%的货款,产品交付后30天支付30%的货款,产品验收合格后30天支付50%的货款。模具公司于货款支付当天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4月20日产品验收合格,产品成本为400万元。

【例1】模具为通用产品,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那么,模具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章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参考上述规定,逐一判断各项条件。模具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甲公司无法使用该模具产生收益,同时也无法控制在制的模具。生产一旦开始,如果甲公司中途终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将无法保证在整个合同期间都可以足额弥补模具公司已履约部分所发生的成本。模具作为通用产品也并非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综上所述,本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即在模具产品经甲公司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

模具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9年9月,收到2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合同负债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

2020年2月,产品交付:

借:发出商品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2020年3月,收到3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69.5

   贷:合同负债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5

2020年4月,产品验收合格:

借:应收账款 282.5

      合同负债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发出商品 400

2020年5月,收到5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282.5

  贷:应收账款  282.5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2020年6月,确认季度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

【例2】模具为甲公司的专门定制产品。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模具公司有权就该业务已发生的成本和利润收取补偿金。截至2019年12月,模具的实际生产进度已经达到60%。那么,模具公司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再结合新收入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逐一判断各项条件。模具属于专门定制的产品,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合同约定,在甲公司中途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模具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同时,模具公司亦能够合理确认履约进度为60%。综上所述,本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即从开始生产至验收合格这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模具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9年9月,收到2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合同负债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

2019年12月,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26

     合同负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

   贷:合同履约成本 240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2020年3月,收到3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169.5

  贷:应收账款 169.5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5

2020年4月,产品验收合格:

借:应收账款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60

2020年5月,收到5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282.5

   贷:应收账款  282.5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2020年6月,确认季度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1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中,待转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并未达到13%。这是因为之前收到货款时已经确认了部分销项税额。

同时,不同的会计处理会导致相邻两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发生转移,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确保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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