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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和税前抵扣,会计必备常识!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次数: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作账务处理?想要税前抵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起见识一下~

 

一. 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时,根据损失类型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增;对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由于已进行账务处理,纳税时不需要再作调整。

 

【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盘亏一批库存商品,成本价格为200 万元,经查明属于仓库管理不善造成商品发生的霉烂变质,该批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成本为130万元,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查明原因后,责任人赔偿2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1. 2019年存货盘亏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6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9,000

 

130×13%=16.9(万元)

 

2. 2020年查明原因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员的赔偿  20,000

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21,89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169,000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一)实际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1. 一般规定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 特殊规定


(1)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法定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1. 一般规定: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 特殊规定:

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三. 备查资料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1.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由2018年新的政策变化可以看出,企业仅需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看。企业留存资料必须符合要求,以下整理了一份资料清单供纳税人参考: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需要注意的点: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和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提供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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