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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进一步明确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2007年度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金融企业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了解,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但据一些税务机关反映,金融企业按该通知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规定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此次下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规定,还明确了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形成的呆账损失金额确定问题以及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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