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涉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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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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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调整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机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建纳税服务司。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逐步过渡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组织。
——组建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将信息中心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征收管理司除纳税服务以外的其他职能,各有关司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不再保留征收管理司。改革后,信息中心主要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不改变现行的税收入库级次和属地征缴原则的基础上,将目前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的部分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职能,以及总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统一并入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挂牌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不再保留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的牌子。
——组建督察内审司。将审计司职能、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部分职能,法规司、财务司等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整合划入督察内审司。不再保留审计司和巡视工作办公室。
——组建货物和劳务税司。将流转税管理司、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的职能,整合划入货物和劳务税司。不再保留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将所得税管理司更名为所得税司,地方税务司更名为财产和行为税司,计划统计司更名为收入规划核算司。更名后,按照减少交叉、规范统一的要求理顺司局的职责。
——保留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国际税务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和人事司。这6个司局的职责原则上不做大的变动,仅对个别方面作适当微调。
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继续保留,职责不作调整。
改革后,总局机关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以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其中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加挂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牌子。总局机关人员编制不变。司局级领导职数由44名增加到50名,其中增设1名总审计师。
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个事业单位的职责变动,其余事业单位的职责暂不作调整。今后,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将由中编办另行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实际利润额填报
预缴期内会计利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国税总局于2008年1月9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关于(月)季度预缴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上。
44号文件未出台前,老申报表规定是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行申报缴纳税款。但是国税函[2008]44号文件所列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那么是否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呢?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些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亏损弥补这一栏,因此,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而一些税务机关却认为如果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允许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合理的,首先从会计角度说,利润总额具有连续性,上年亏损今年就会通过账延续下来,也就是间接弥补亏损了,至于税法调整的是否应补缴税款,可以通过汇算清缴解决,新法季报表样中虽没有设弥补亏损这栏,但并不说明企业的亏损就不能弥补,若规定不允许企业弥补亏损就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矛盾,同时(月)季度申报表不弥补亏损,等到年底汇算时再弥补,那就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是可以弥补的,通过用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扣除亏损后有利润的,再按25%缴税。同时还存在着另一种观点,那就是既然没有规定是否能够弥补亏损,就直接按照其他预缴方法来直接预缴,就回避了是否能够弥补这个问题。
为了明确上述执行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给予明确。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分析认为,该文件修改了44号文件中关于“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从第二季度开始,企业预缴的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预缴期内利润总额可减除不征税收入
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中明确,“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已经纳入会计利润核算,仅调减不征税收入,而对相应支出不调增。企业年终汇算时应关注这部分差异,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预缴期内利润总额可减除免税收入
截至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4. 证券投资基金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次修订,允许将免税收入从会计利润中剔除,从而在预缴期内就真正体现“免税”的概念。
值得企业注意的时,首先免税收入的概念仅限于以上内容,企业不得自行拓展,其次上述免税收入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扣除。
三、《工作指引》出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启动
2008年7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发布,至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即将正式启动。
《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执行,即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内在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六项具体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包括八大领域,主要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六大类技术领域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两大类行业领域。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占比不低于60%.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20
合计 100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五道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提示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将更趋严格,财税部门的介入以及罚则的增加,将必然使大量已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在“重新认定”中被淘汰出局。企业一旦出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能享受15%的税收优惠,没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将每年多交10%的企业所得税。
(一)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目前很多企业并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掌握在他人手中。按照新认定办法如果企业没有自主核心的知识产权将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时间紧迫,企业可以采取与他人签订五年以上的在全球范围内独占该项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从而达到认定需要的条件。
(二)调整产业活动
企业产业活动若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将难以通过高新认定,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终止的风险。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的产业活动,服务类别,进行合理的筹划和重新的审查和评估。
(三)规划研发费用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应按《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按照以下认定中确定的研发费用的硬性指标,做好研发费用的预算。
(1)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只认定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80%.企业需注意,此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所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3)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四)研发人员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应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对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嵌入式软件收入确认方法确定
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对嵌入式软件销售增值税政策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1、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2、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风险提示
1、软件、硬件收入分别核算:2、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应根据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来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2、生产(采购)成本如实核算:4、企业应如实核算硬件的生产(或采购)实际成本,不得低报生产(采购)成本。由此造成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按偷税处理。
3、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起执行。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
4、财税[2006]174号规定,“按照软件成本占软、硬件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已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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