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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3-23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8〕286号
成文日期:2008-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对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及审计、咨询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有关税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 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现金赞助支出以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服务形式赞助支出,应先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 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审计、咨询等相关赞助服务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普华永道公司的关联机构是指: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国际贸易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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