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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17     浏览次数:

    近日,为了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

  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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