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面临新一轮炮轰 手机资费套餐也被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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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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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等待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立案通知。”北京律师周泽昨天告诉本报记者,几天前他就手机资费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每月征收50元月租费,并返还两年来已收取的月租费1200元;判令其解释使用全球通手机号码收取的通信费用与其推出的各种资费套餐有什么差异。
据悉,全国有6亿多移动用户,被收取月租费的差不多占到70%。有业内人士分析,以4亿用户计,每人每年月租费600元,移动公司一年仅月租费就坐收2400亿元。
近年来消费者对于移动收取资费的投诉也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80470件,2008年66866件,在所有投诉中“名列前茅”。
2006年,王海起诉北京公司要求取消月租费。虽以终审败诉结案,其行为却受到广大网友支持;2008年,北京律师董正伟在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率先向工业信息产业部申请收取月租费等的科学依据;其后又在反垄断法实施后,请求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及商务部,对移动收取的月租费进行反垄断调查。此外,全国各地有众多律师曾经多次就收费问题,或提建议或提诉讼。
北京移动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的收费是按照工信部的指示做的。1994年,邮电部颁布的《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中,对于收取月租费标准有明确规定。
“用15年前的文件作为收费的依据很滑稽。”北京律师董正伟说,按照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定价应由物价部门同意。虽然1987、1994年的文件都属于早期规范性文件,但是依据立法法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原则,这些文件也要接受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审查。
事实上,正是为了降低收费,各移动公司近来不断推出优惠套餐,选择某些套餐,可以免交月租费。但有人并不“领情”。
不少律师认为,如果用不用套餐,接受同样的服务最后付费都一样,那北京公司的作法就是对包括自己在内所有消费者的欺诈。这种行为违反消法“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果用和没用套餐收费差异很大,这就违反价格法禁止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同时也违反反垄断法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2007年“3·15”期间,北京市消协、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就曾建议中国移动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明白消费。
董正伟对本报记者称,在所有手机用户中,中国移动电话用户占70%,联通占30%。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或两个经营者占到三分之二,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亦明确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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