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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牵头融资性担保业务联席监管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28     浏览次数:

  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密切相关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将有望置于统一的监管之下。昨日,来自中国政府网的消息显示,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批复,上述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为牵头单位。

  一位知情人士昨日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表示,银监会可能会专门成立一个部门来负责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相关事项。

  据了解,担保公司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多头监管的格局。来自中国担保投资公司的一位人士称,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各地情况迥异,有的是地方金融办,有的是财政部门,还有的是中小企业局,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现在联席会议制度的确立,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实际上是明确下来了。”他说。

  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数量众多。各地分散注册的担保企业没有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如法律合同的格式、审查担保申请人信用的程序、担保费用的核算等;有的省市虽然建立了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但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担保机构之间、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均无法实现有效的数据交换与信息资源共享,导致经常对同一客户重复进行信用调查与分析,增加了担保业运营成本。

  一家国有银行人士昨天对记者表示,商业银行在对担保公司的选择上,会挑资质比较好、管理比较好、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好,或者当地政府部门重点扶持的担保公司,与其审慎合作。

  国务院的批复还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在已经起草了一些基本的框架,但是具体的东西还需要联席会议各方讨论决定。”上述知情人士对此介绍说,只有在各方意见达成一致之后才会有正式的文件出台。他还表示,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的仅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如果不是跟银行担保、融资的话,那些担保机构是不属于这个联席会议监管的范围,担保公司很多,不是所有的都要监管。”

  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联席会议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依据《通知》精神,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上述知情人士还指出,担保公司应该自己做好风险隔离。“不能又买股票又做投资,还要来做担保,主营业务要清晰,应该建立好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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