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士指出,一个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高低,最根本的是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一般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越多,可供政府运用的社会资源也就越多;政府职能越大,政府承担的社会事务越多,社会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就越多。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职能越大的国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相应要高一些,但并没有一个统一公认的标准。
除了一般预算收入以外,我国政府以行政权力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集中的社会资源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等四个部分。2003-2007年,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从32605亿元增长到77608亿元,占GDP比重从24%上升到约30%。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7)》公布的2006年数据计算,全部5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平均为40.6%,21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5.3%,30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5.9%。这表明,当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