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简称《通知》),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外汇局称,此举可以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据了解,此次外汇局下放的权限主要包括资本金账户异地开户、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以及证券项下部分市场退出类等十项业务。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由固定回报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通知》还指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进一步下放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助于便利企业办理业务,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
外汇局人士还表示,审批权限下放后,将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标准,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各分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时,需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
据悉,《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