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昨日正式推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下称《规则》),表明全国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渐趋统一。
为了避免出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转让中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规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扩大适用范围
该《规则》此前经过了3个月的讨论修改。同3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定稿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将适用范围从“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扩大为“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
这意味着,交易规则的统一,已经由征求意见稿中仅限于京、津、沪、渝四大产权交易所规则初步“车同轨”的设置,扩大至各省国资监管部门的64家产权交易机构。
曾经参与征求意见稿讨论的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黄少安对CBN记者表示,更大的适用范围降低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垄断成本,在开放的市场中,产权交易卖家能作出更大的选择。统一规则需要各家产权机构继续提升各自竞争力,如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业务品种创新、提高竞价增值率等。
上海联交所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扩大适用范围可以促成异地、异质、异形资产的合理流动,更好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划分割等原因,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各地不同的运行规则,这阻碍了市场发展。尽管各个省市的情况不一样,但产权流动的要求却是一致的,交易规则的统一也当属必然。
去年3月,在国资委指导下,京、津、沪、渝的4家官方产权交易机构在上海签署协议,研究形成统一的交易制度体系。此后,国资委又组织四大机构召开了多次会议,并在去年10月重庆的沟通会上审议了初步文件,后又经过专家评审会反复修改,形成了最终文件。
根据国资委产权局的一项统计,2008年全国产权市场的交易额达698亿元,竞价增值率约38%,2009年一季度进场交易比例已经达约94%,产权市场的整合统一无疑将有利于这个庞大市场的健康发展。
方便所有机构参与
相关人士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交易机构即提出,《规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在四大交易所的基础上扩大,同时从实行会员制的交易机构扩大至非会员制的交易机构。
中国各地的产权市场发展状况以及生存状况参差不齐,一些机构并没有采用会员制(委托代理制)。为方便实行非会员制的交易机构也参与规则统一,此次《规则》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条款,并对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单独规定。
而在产权交易价款结算流程方面,鉴于各产权交易所在工作规范和工作效率上可能不及四大产权交易所,《规则》弱化了在征求意见稿中诸如“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转让方提交上述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出手续”这样的细致要求,转而做出了“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这样相对原则性的规定。
在产权交易收费标准上,《规则》要求,“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而在原先针对四大产权交易所制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则规定:“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正式版的《规则》似乎更贴近各省实际。
黄少安表示,尽管各地初始收费定价可能不一样,但只要是一个真正的市场,没有垄断定价,那么各产权交易所的服务价格会慢慢趋于均衡。
未来国有产权监管
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规则》规定了上述有关首次挂牌价的规定。《规则》称,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不过,在早先出台了《国资法》后,新出的《规则》可能给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国资法》规定,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只行使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原来归属于国资委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的职能也将进行调整。
另外,财政部今年54号令的颁布,将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扩大至金融国有资产,现有的非金融类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应由国资委审批、金融类国有产权归财政部审批。这样共存的局面,可能也增加了不同产权交易所执行不同部门法规衔接的难度。
黄少安表示,按道理产权交易所是一个中介交易场所,在《国资法》出台后,产权交易所和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需要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