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个多月的意见征询,财政部于近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正式稿)》,其中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等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预计对煤炭上市公司的即期利润影响较大。
3号解释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实际成本冲减专项储备,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并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3号解释明确了煤炭企业安全费计提即可“成本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原本“细水长流”的费用提前列入,虽不改变支出总额,但对当期损益会有较大影响。预计该规定执行后,将降低大部分煤炭企业的即期利润,其中安全费计提标准高、吨煤净利润低的企业受到的影响更大。据此估算,今年潞安环能、国阳新能及平煤股份等企业的业绩将有较大下滑,而开滦股份、国投新集受到影响则较小。
3号解释还明确了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均比照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处理,其影响将超出市场此前预计。
3号解释还针对股权激励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其股份支付协议中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