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经济部”向记者提供的文本,第三次“陈江会谈”于四月底达成相关共识,为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经济部”拟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自三十日起生效实施,并自同日起,正式受理陆资来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的申请。
“许可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采“事前许可制”;设定“严谨管理门槛”,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三成,或对该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视为陆资;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陆企投资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如果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视为直接投资;订定“防御条款”;建立“后续查核机制”。
至于开放来台投资项目,依据“先紧后宽”、“循序渐进”、“有成果再扩大”的原则进行检讨,并采“正面表列”方式分阶段开放。第一阶段开放项目,“行政院”已于六月二十九日核定,“经济部”正进行发布作业,同日(六月三十日)生效。
第一阶段开放项目共一百项。其中制造业开放六十四项,包括汽车、纺织、橡胶制品、塑胶制品业等,占台湾制造业细项二百一十二项的三成;晶圆、TFT-LCD等暂不开放。
服务业部分,开放二十五项,占台湾加入WTO承诺开放服务行业一百一十三项的二成二;经转换成台湾行业标准分类,共计开放服务业细项一百一十七项,占总体服务业细项的三成六,包括批发业、零售业、大陆籍业者来台设立船舶运送及民用航空运输业分公司等。律师、会计师、营造及相关工程服务业,则暂缓开放。
公共建设部分,开放十一项,占相关类别分类八十一项的一成四。开放陆资以民间参与方式进行投资,但对于公共工程,其承揽部分暂不开放。首阶段开放项目,“民用航空站及其设施”须位于航空站陆侧且非涉及管制区,并明订陆资持股比例限制;“港埠及其设施”明订陆资持股比例限制及投资总额下限;其他则为“观光及游憩重大设备”。
“经济部”的文本称,陆资来台投资相关规范及配套措施,还涉及陆资投资人及其眷属在台的停留、就医、就学、金融需求及购买不动产等,有关主管机关目前也已完成各项作业。
文本指出,截至今年五月,台湾累计核准赴大陆投资金额已逾七百七十一亿美元;开放陆资来台,有助于两岸优势互补、互利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