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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严查离岸公司避税 防止外企转移亏损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

  为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要防止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并排查假亏损真避税的跨国企业,加强税收征管。

  严查离岸公司身份

  反避税的举措之一即是加强境外注册企业的“身份”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其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一直以来,“到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之类的避税小岛上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是企业惯常使用的避税方法。根据2006年商务部公布的“260多家上市离岸公司”的数据,经济学博士马光远推测,目前我国应该有不到300家企业设立了离岸公司并实现海外上市,而离岸公司的整体数量,他估计有20万-30万家。

  通知指出,要加强境外上市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管理,防止利用海外注册企业进行避税。今年4月,国税总局发布的国税发[2009]82号文规定,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国税总局的通知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

  对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转让境内股权交易的,通知强调,要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据介绍,国税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调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追缴税款。

  加强跨国公司纳税监管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防止跨国企业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国税总局也同时强调,要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纳税监管。

  国税总局表示,要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国家统计局2007年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显示,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款损失达300亿元。

  据悉,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都有200多家外资企业被采取反避税立案审查,其中有近半企业被要求补征税款。金融危机以来,许多跨国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这也增强了其在中国避税的动机。

  其中,各个行业也有不同的操作手法。对此,通知指出,对制药行业,要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针对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的避税行为,要严查外方利用其境内子公司以高速公路收益权为抵押在我国贷款,再以贷款作为投入,获得高速公路收益权而没有体现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确保中国境内子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

  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

  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

  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强调,要根据项目开发经营链条,将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供应、取得土地使用权、勘探、设计、开工、监理、售房、保有、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租赁等所有环节涉税行为,都纳入控管范围,采集各环节涉税信息,开展分析比对,加强纳税评估或稽查。

  通知指出,要重点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对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房地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将所得税和营业税申报信息互相通报,加强比对分析,对有疑点的共同开展评估或稽查。

  税务部门还将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试点工作,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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