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门权威人士明确表示重核计税价格不应成为白酒涨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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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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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财税部门有关权威人士日前表示,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是为了指导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依法重新核定部分白酒产品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使过去不尽合理的计税价格重回合理区间,以此加强白酒产品的消费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这不应成为近期部分白酒企业借机上调产品价格的理由。
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档白酒的销售价格确已悄然上涨。对于企业这种通过上调产品价格,将自身增加的税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并将调价的原因归咎于“国家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的做法,有关权威人士认为十分不妥。他表示:“税务部门此次只是通过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结束白酒行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偏低的不合理状态,将应当征收的税款征收起来,对于由此增加的税负,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加以‘内部消化’,而不应在中秋节、国庆节这些传统白酒销售旺季即将到来之时采取提价手段。这种做法不仅与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也是对国家政策的漠视,更会使消费减少,进而损害白酒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关人士特别指出,我国现行的白酒消费税政策并无任何变化,近来不少媒体在报道中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称为“国家调整现行白酒消费税政策”,这是对政策制定目的的一种误解。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而据记者了解,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出台管理办法重新核定部分白酒产品的计税价格以前,“计税价格大大低于销售价格”已成为我国酒类行业中一项公开的“秘密”,有相当一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出售给自己设立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白酒产品计税价格偏低的情况十分普遍,在市场上,有某些品牌白酒的售价高达数百元,而其最低计税价格却不足100元。这种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正是税务部门此次需要重新核定并加以调整的。”有关权威人士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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