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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上半年价格违法案件2.1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14     浏览次数: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下称《规定》)刚刚公布一天后,国家发改委于昨日再次通告了今年上半年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情况。

  通告显示,上半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1万件,同比下降37%。查处违法所得7.8亿元,实施经济制裁5.8亿元,其中退还用户1.7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8亿元,罚款0.3亿元。

  据了解,2008年全国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7万件,实施经济制裁19亿,其中,退还用户6亿,上缴财政13亿。

  根据检查结果,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四大领域的价格违法案件,超过价格违法案件总数的75%以上。

  四大类案件主要表现为,教育机构的高额“捐资赞助费”;医疗机构和交通运输经营者乱收费;以及部分土地、城建、交通、环保等部门违规收取费用。

  此外,上半年全国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1857件,同比减少50.9%,实施经济制裁1251万元,同比下降56%。虽然,发改委对其中多少案件存在价格垄断没有具体数据,但是,明确提出下半年将加强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

  因此,对价格垄断行为具体认定的《规定》,是否能够在遏制这些行为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值得期待。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相信这部《规定》的出台,对于价格违法中的部分案件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说,“价格垄断是反垄断法禁止行为中最典型、最普遍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对于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都是用于‘当然违法’原则,对实行价格垄断主体的查处也是非常严格的。”

  “不仅如此,对于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到10%的罚款额度,同样是一个非常大的惩治力度。”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反垄断法立法专家组成员黄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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