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中央高校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发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上述“五不许”的规定。这一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更加明确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用途,在经费使用方面也更加规范与科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方向是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财政部教科文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基本科研业务费也应由高校实行项目管理。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高校要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要求,在本校范围内自行组织基本科研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高校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基本科研项目的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报、评审、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或评价等。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
这位负责人指出,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高校财务,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要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办法提出,高校应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高校资产管理范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