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介绍,为促进国内玉米深加工企业提高开工率,缓解粮食库存压力,经国务院批准,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一定规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定向销售部分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中央财政对划转地方并付诸加工的临时存储玉米给予省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定额补贴。
通知规定,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采取先整体划转给各省(区)政府转作地方临时储备、再由省(区)政府统筹安排定向销售给本地区玉米深加工企业的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对粮权划转地方政府,并在规定期限内(即粮权划转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实际加工的玉米,中央财政对省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中央财政安排的一次性定额补贴,根据符合上述要求的已加工玉米数量,按照每吨150元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对粮权已划转地方政府,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加工处理的玉米,不享受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政策。各省(区)享受补贴的已加工玉米数量、补贴总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发改、粮食、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等单位审定,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通知同时规定,各省(区)补贴资金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申报定额补贴。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政策启动后,中央财政先行预拨部分定额补贴资金。2009年12月31日加工截止期后,根据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企业实际加工定向销售玉米的数量,中央财政核定实际补贴总额与各省(区)办理清算,并于2010年初补拨应拨未拨的补贴资金。
此外,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划转为地方临时储备,执行《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定向销售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划转价格,划转价格与库存成本(含挂牌收购价格、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经批准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之间的价差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的价差亏损补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玉米划转数量核定。若划转数量与库存统计账面数量存在差异,差异部分的玉米不予补贴。中央财政确认价差补贴总额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由其负责归还银行贷款。价差补贴资金拨付到中储粮总公司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逾期归还产生的利息,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自行承担。
财政部表示,此项补贴政策是国务院为提高国内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缓解东北玉米产区仓储压力,采取的一次性临时措施。相关地区和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将补贴资金管好用好,确保定向销售政策的顺利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