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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设立烟台保税港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8     浏览次数:

        国务院日前正式批复同意设立烟台保税港区。这是全国第一家按照“功能整合、政策叠加”要求,以出口加工区和临近港口整合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也是国务院在山东省批复的第二家保税港区。

  烟台保税港区设立于烟台市北部,规划面积7.26平方公里,划分为港口作业区、物流作业区、公共查验区、出口加工作业区等四大功能区,其中港口作业区2.5平方公里。保税港区具有港口作业、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等功能,主要开展集装箱拆拼、临港增值加工、物流仓储、集装箱国际中转等业务。

  烟台保税港区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出口加工区等优势于一体,实行全域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监管区域,是在形式上最接近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模式。烟台保税港区是我国第13个保税港区。根据规划,烟台保税港区将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封关运营。有关专家认为,烟台保税港区的批复设立,将进一步优化山东港口集群资源配置,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产业集聚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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