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特别关注> 正文
特别关注
特别关注
特别关注

财政部:金融控股公司应减少交叉持股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13     浏览次数:

  据12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指出,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不断优化投资控股架构,简化投资层级,减少交叉持股。

  规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从其金融类子公司融资,不得以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2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20%或100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投资活动应当充分论证投资回报和风险,逐项报财政部批准。

  规定同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一级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间接控股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子公司应当保持控股地位。

  规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不断优化投资控股架构,简化投资层级,减少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与一级以下的子公司联合向其他子公司投资。同一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家,原则上不得同时向其他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多家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财政部表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此前与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

上一篇:9月发电量增速或创16个月新高
下一篇:央行今发行1000亿元短期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