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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立新规厘清企业水价成本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

  103天,结局依旧模糊。
  11月7日,宁波市物价局对外公告,该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于12月1日上调,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10元,第二步(自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其中自来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
  最终的结果涨幅约45%,低于此前听证方案中的“每立方米3.30元或3.50元”,但百日来的争议并未平息。
  7月29日的听证会开始,水价调整方案受到当地政协委员在内的公众质疑;本报亦在其后对水价背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巨差予以披露(见本报9月17日相关报道)。
  宁波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回应本报:“针对外界质疑有所调查,一切均按‘规定程序’进行”,但该部门并未向本报提供调查的详细过程。
  这并不仅是个案,“定价机制不明朗,老百姓看不懂,是水价引起争议的重要原因。”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评论道。
  相关制度建设亦在推进,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可能于年底正式施行。而全面针对价格日常管理、信息公开程序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将于明年开始修订(上一版施行于1998年)。
  “时机选择确实有抑制水价上涨惯性的考虑。”一位参与有关细则起草的人士确认。
  被搁置的争议
  “程序”之外,一切却并不平静。
  7月29日的听证会上,国有的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价的理由是,根据其成本核算,2009年和2010年,只有水价提升至2.98元、3.45元才能“保本”。
  听证代表拿到的审计报告,由宁波本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起草,主要依托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总公司”)和宁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数据。
  以宁波市政协常委、听证代表胡文翔为代表的三位听证代表均对水价调整幅度有所异议。其中胡的发言颇具代表性,他指出“审计报告未将自来水总公司投资、下属的产业没有全部列入审计”且“审计报告缺乏公信力”。
  缺失的部分很快被补齐。听证会后一天,有媒体引用了上市公司宁波富达2009年1季度财报中披露的自来水业务超过30%的净利润率,直指“涨价无理”。今年4月从宁波富达置出的宁波市自来水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水公司”)进入外界视野。
  宁波市发改委人士介绍,此前成本监审的过程,包括“自来水总公司”每年例行向发改委成本调查大队提供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并经其审定,转往价格管理处室研究,最后进入听证程序。
  “成本核算报告是发改委主导,其中的确忽略了净水公司的因素”。一位宁波市城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本报记者11月11日向发改委求证此事,并未获得明确回复。
  事实上,“净水公司”与“自来水总公司”并不让主管部门陌生。作为业务上级主管部门的宁波市城管局中,一些负责相关事宜的官员本身就曾在两家公司任职。
  净水公司出产自来水的“唯一下家”正是自来水总公司。自2000年产权拆分后,同一屋檐下的两家公司就开始将自来水供应价格摆上谈判桌,自来水总公司以议定价格包揽净水公司产出的自来水,并以宁波市自来水额定售价卖出。
  工商资料显示,当自来水总公司高调宣布1.75元的价格令其亏损时,“市场化”的净水公司却以0.75元的水价,连续六年获得20%以上的净利润率。但这些都已难得回应。
  净水公司近三年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均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12%,净赚1.01亿元。而自来水总公司净亏损共计约5554.2万元。
  宁波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回复本报称:“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扣除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与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听证会后再没给我回应。”胡文翔告诉本报记者。此前,宁波市物价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最终的决策参考了听证代表和公众的意见。
  定价机制待解
  更高层面的制度探索早已开始。
  2006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曾制定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审办法》”),意在规范水价成本边界和定价机制。
  三年间,该草案几经修改。“起草原则已与当初截然不同,主要是明确与特许经营机制的对接,并且强调政府对服务质量也要监管。但如何在最后定案中表述还不好说。”一位参加起草的人士解释。
  新的修订稿已经完成,正待发改委法规司最终审批。较新的思路有:“政府在前期建设与战略性资源和储备性的资源的投入不一定要进入成本”;“强调政府在产权改革后制定价格时考虑历史包袱”。
  此外,“现行以‘企业成本’为基准的定价程序可能会变化。”上述人士解释,现在的“成本”,主要是经营者按财务成本上报的材料,由物价部门认定。
  “因为企业成本和政府定价的意图未必一致。”上述人士指出,关键要通过成本监审解决“哪些成本不能进入定价成本,如社会关心的垄断行业的高工资或对外投资成本。”
  在《监审办法》初稿中,就此简单表述为:“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上述人士解释,最终定稿会否明确要求企业就供水业务进行专门的财务核算,与整个企业的财务分开尚不可知。
  《监审办法》向行业主体征求意见时,一些地方供水协会也向发改委提交意见认为,在全国制定统一的成本监审标准,可能很难与各地实际相符。“因为成本监控变严,地方水企的意见也很大”。上述人士介绍,“修订中刚性要求越改越折中了”。
  而更多如“定期信息公开”等针对价格制定模糊地带的动议,则要由明年启动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来完成。
  但对《办法》是否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业界并不乐观。即便两项《办法》最终落地,在现行产权关系下,困扰地方水企的产权与治理问题才是根本难题,亦是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考验。
  “受企业混业经营、财务管理不健全和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专业能力有限等各方面的制约,成本监审结果的真实性较难得到保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水务专家说。
  傅涛则认为:“行业内长期缺乏有效的数据共享与服务技术系统和服务机制,也会增加成本监审的难度。”
  “因为特许经营制度不完善,地方水企与政府之间关系复杂。”长期为地方水企产权改革做咨询的北京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说。
  “调研中发现,地方政府多觉得管不过来,推动水企产权改革意愿强烈。”金永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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