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划,黄河三角洲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建立黄河三角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国家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在流转土地使用产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积极稳妥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国家还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创新合作发展机制,完善区域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整合城市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在黄河三角洲地区设立地方性银行,条件成熟后适时上市;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区域内开设分支机构;加快发展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以及丰富保险服务品种,拓展保险市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国务院指出,要把《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保护环渤海和黄河下游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把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推动这一地区科学发展。
国务院要求,《规划》实施要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为主线,着力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完善基础设施,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打造环渤海地区具有高效生态经济特色的重要增长区域,在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参与东北亚经济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依据《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全国重要的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特色产业基地、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和环渤海地区重要的增长区域。《规划》明确了黄河三角洲发展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高效生态经济发展新模式;到2020年,率先建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活富裕的国家级高效生态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