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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房 主要针对国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04     浏览次数:

        针对部分企业高福利的状况,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不得承担馈赠等支出。

  这位负责人昨天是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答问时做上述表述的,今年 11月12日,财政部引发该通知,除了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还规定企业要将包括饭补、车补、房补等福利一起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缴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今年以来,中石油“购房门”等事件,一度引起舆论关于央企福利激烈讨论,这位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当前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有部分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因此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专家解读

  《通知》主要针对

  垄断、国有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工资比较复杂,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很多项目,有的连个人都搞不清楚,这使得一些企业借福利费之名随意调整开支,这既不利于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也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工资管理。

  “这一通知在财务上规范福利费,也的确针对一些高福利性质的垄断、国有企业。”安体富指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办法(部分)

  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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