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五名北大法学学者接到邀请,参加明天由国务院法制办举办的座谈会,研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5建言学者获邀参加座谈会
本月7日,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昨天中午,5学者之一王锡锌接到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电话邀请,要他们明天去参加座谈会,研讨《拆迁条例》。
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邀请他们参加这次会议,并将主持这次座谈会。北大递交审查《拆迁条例》建议书的五名法学学者分别是沈岿、姜明安、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不过陈端洪因事先安排了其他事务而当天无法到会。另据了解,除了这五名学者,还会有其他学者参加这一座谈会。
对国务院法制办的这种做法,王锡锌表示,“这是比较积极的回应”。王锡锌说,之前通过私下渠道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比较重视,“也有非正式的交流”。他也了解到这一条例的修改和废除会面临很大的阻力,但现在全社会都比较关注这一条例和拆迁问题,这是一个契机。
人民日报呼吁修改拆迁条例
此前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准备修改这个条例,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王锡锌说,《立法法》只规定了公民有提起违宪审查的建议权,并没有规定立法机关如何回应公民的建议。沈岿也表示,有关部门不一定会开一个先例,对公民的建议要予以回复。
沈岿表示,成都唐福珍为对抗拆迁而自焚事件促使他们提出这一建议。《人民日报》12月10日发表“人民时评”称,6年前的孙志刚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让城市拆迁立法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评论称,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此次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
案例1
《物权法》2007年颁布实施后两年中,各地暴力拆迁事件依然频发。专家表示,应废除《拆迁条例》,涉及财产权的征收征用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政府应完全从商业拆迁中抽身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
强拆应走法律而非行政程序
时间:2009年10月28日
地点:青岛
事件:张霞自焚抵制拆迁受伤,生死未卜
1998年张霞在青岛购买一块180平方米土地开酒楼。2007年6月,这片土地被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住宅。开发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产权住宅进行置换,她拒绝了这一补偿协议。
此后两年内,张霞的房子四次面临强制拆迁。2009年10月28日,张霞在自家门前,面对拆迁挖掘机,将汽油浇在了自己的身上。有媒体评价说,“与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不多的区别在于,张霞现在还活着。”
张霞的房子随后被拆除。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是依法拆除的,张霞的行为是妨碍公务、阻碍施工”。
点评:这个拆迁案例,其过程中存在政府征收的特点,如街道办负责等。
按照法律,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但即使在这一合法目的下,也要考察具体的程序是否合法,手段是否恰当,补偿是否公平适当。公平的补偿应由真正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市场价格给拆迁户补偿。
如价格没有得到认可,应当进行诉讼,法院会对拆迁目的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补偿的公平性等进行审查,最后才决定是否拆迁。但按照目前的拆迁条例,诉讼的过程不影响拆迁行为的进行,这是该条例最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呼吁废除这一条例,就是要求涉及财产权的征收征用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即使法院最后判决政府胜诉,政府也很少采取强制的手段,因为拆迁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涉及到人的情感,对于有些人来说,你给他再多的补偿,他可能也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
案例2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
商业拆迁政府应完全抽身
时间:2009年11月27日
地点:贵州
事件:开发商组织数十人暴力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9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9家住户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
这一行为随后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拆迁户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警方对暴力强拆和堵路事件进行调查,拘留24人。
警方随后通报,在民警赶赴现场之后,开发商正用2台挖掘机实施野蛮拆除,群众则手持刀具与开发商方面人员对峙,民警制止之后,拆迁人员反而继续催促工人加快拆迁速度。
点评:与政府征收模式不同,贵州的这个案例是一种商业拆迁,房屋的原有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是一种民事关系,如果双方在价格上未达到一致,那么交易就不应当进行。上述案例完全是暴力拆迁。
按照《拆迁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将政府置于一种第三方的位置,但《物权法》已明确,仅仅是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开发商更无权力单方面决定是否拆迁,因此政府应当完全从商业拆迁中抽身出来,并且废除目前商业拆迁领域的许可证制度。
按照物权法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转让的时候,根本不能进行买卖,也就是说拆迁应当在购买土地之前,但目前很多土地都是先卖后拆,已付资金的压力也是开发商不断出现暴力强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