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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每季度披露资本充足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17     浏览次数:

  今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息需要以临时、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披露频率对外披露。银监会昨天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而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
  资本充足率应每季度披露
  《指引》规定,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资本及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动情况、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及期末风险价值和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额及其公允价值和出售与清算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
  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指引》选择了新协议实施中最重要的方面先行向国际惯例靠拢,如:并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评估等,从而带动相应的银行业务和技术的发展。如商业银行应披露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按监管当局标准衡量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证券化资产的不良、逾期金额;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情况等。
  商业银行信息将更透明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指引》的发布,使得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更加趋于完善,有利于广大存款人和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商业银行的情况,更好地保障法律赋予其知情权利的实现,并以此促使商业银行更加注重自身发展的质量,更好地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对商业银行而言,《指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对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及信息披露工作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指引》赋予了监管部门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可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当认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缺陷或出现异常时,可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指引》适用于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所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其中,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过渡期内仍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定量信息,同时至少应披露《指引》中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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