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棚户区改造要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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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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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何看待出台的这份《意见》?将会产生哪些重大意义?新华网18日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客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互动,进行详细解读。
国土资源部利用司地用处处长王薇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载体,是城镇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要素之一,与城市的建设紧密相关。城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顺利推进这项工作离不开土地的节约利用。下面我就如何落实这项政策谈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想强调一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道路。
首先,节约集约用地是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保障。
节约集约用地是中央提出的严格土地管理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200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指出要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国情的土地利用道路,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最严格的土地制度,一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坚守18亿亩的耕地保护红线;二是最严格的节约制度,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因此,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工作要走节约集约用地道路。必须树立一种观念——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出一条开源节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新路子,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双赢。
第二方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现实选择。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国情,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既有现实意义也有长远意义。
如果说我们过去的用地观念主要着眼于占新地,那么我们现在必须转变观念,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着眼于存量挖潜,提高现有建设用地效率。只有这样才能落实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任务。
第二个大方面,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国土资源部在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上将采取哪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严格界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内涵,防止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混淆,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要把有限资金切实用于改造急需改造的区域。
二是规划先行,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及导向作用。首先,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以及编制好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使用条件;其次,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有相互衔接,才能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实行有效管理。
三是落实土地供应政策,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建设用地供应。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首先,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应该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支持力度。目前,我们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安置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应该明确规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
四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存量土地,政府只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才能保证正常的土地供求关系,才能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首先要控制的是耕地转用的总量,在这里面需要强调的是棚户区改造中不能盲目追求提升土地资产价值而将棚户区改造的居民迁至城外。政府可以通过完善收购储备等手段,把握市场的节奏,适时调控,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等一系列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再由县(市)人民政府供应。同时要缩短土地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五是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要优化用地结构,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布局相衔接,在安置原有住户的基础上,结余的土地更多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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