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凌晨消息,财政部昨日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要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财政部19日晚间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称此举为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办法》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据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产生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或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使,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办法》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办法》同时也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也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办法》还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据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