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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对进口苯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2-01     浏览次数:

        商务部裁定自1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1月30日发布的2010年第2号公告称,2009年1月31日商务部应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

  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为期五年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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