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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调控为“保八”护航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11     浏览次数:

  金融危机冲击之下,2009年是中国对外贸易最为困难的一年。财政部关税司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陆续研究出台了多项进出口税收政策,利用关税杠杆调控经济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其中,在促进进出口贸易稳步回升、支持国内重大技术装备业、支持灾区灾后重建、促进我国自贸区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

  进出口贸易稳步回升

  据海关统计,2009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2072.7亿美元,同比下降13.9%,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点。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先后实施和完善了包括调整进出口关税、上调出口退税率、扩大外贸发展基金规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等一系列财税政策,发挥了积极的调控作用,中国外贸完成了保市场、保份额的既定任务,更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其中,关税政策作为重要经济杠杆,出台及时,导向明确,成效突出。

  进口关税政策大力支持扩大内需,优化进口商品结构。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共对600多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低于5%,相对于最惠国税率,优惠幅度达50%以上。主要包括资源性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基础工业原材料、国内暂不能生产或国产性能技术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和关键设备、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以及部分家居生活用品等。数据表明,实施进口暂定关税的商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现小幅增长,明显优于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大幅下降走势。部分能源产品、工业原材料、农业机械等重点商品一般贸易进口量更大幅增长1倍以上。

  出口关税政策有保有压,促进出口稳定恢复。一方面是保增长。针对出口急剧下滑的严峻外贸形势,为有效稳定外需,在2008年12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连续两次调整出口关税政策的基础上,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国又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作了进一步调整,取消小麦、大米、大豆等粮食产品以及硫酸、钢丝等工业品的出口暂定关税,降低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部分氟化工品,部分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等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同时,为促进化肥行业平稳运行,支持农业生产,取消黄磷、磷矿石等化肥及化肥原料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并延长尿素等3项化肥产品淡季税率实施时间。调控收到了明显效果,7月调整后,相关产品出口环比上半年大幅增长,增幅远高于出口总额的环比增幅。

  在出台政策稳定出口的同时,我国继续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在年中调整出口关税后,共对300多项属于“两高一资”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包括煤炭、原油、化肥、有色金属等,有效限制了高污染、高能耗等产品出口。

  加工贸易政策适时调整,保市场、促发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外需减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适时调整了加工贸易政策,包括研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调整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出台便利加工贸易内销的政策措施等,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免予补缴不作价设备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有关政策实施以来逐步见效,缓解了加工贸易企业的困难,加工贸易降幅逐步缩小。

  支持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

  国务院去年出台的《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2009年,财政部对重大技术装备继续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并作出相应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对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先征后退政策调整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继续执行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进口免税政策的措施。截至2009年12月,在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已出台了针对10个领域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免税实施细则(包括具体产品清单)。2009年,共有上百家装备制造企业申请享受了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工作特别注重贯彻科学化、精细化精神。一是政策调整立足于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将优惠方式由“先征后退”调整为直接免税,将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调整为由工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根据企业国产配套能力对进口免税产品实行“清单+额度”免税管理模式,在免税资格认定办法上强调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必须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二是进一步规范政策,研究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明确了执行免税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使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更加方便,过程更加透明。

  支持灾区灾后重建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2009年,财政部认真落实灾后重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先后受理了日本援建四川受灾学校进口轻钢组装教室、四川省灾后重建民房进口原木、重修公路进口沥青等物资的免税申请,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对日本援建四川受灾学校进口物资实施免税。为支持四川汶川大地震的重建工作,减轻受灾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帮助灾区学生早日重返校园,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对日本生产教育协会·四川大地震教室复兴支援会无偿援助给四川省受灾学校的轻钢组装教室群及其安装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支持美国公共-私营部门援助灾后重建项目。为鼓励美国企业及非政府组织援助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经国务院批准,在3年灾后重建期间,对美国公共-私营援助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由国外企业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捐赠给灾区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目前,针对美国思科公司向四川省教育厅和卫生厅捐赠进口的第一批网络交换机系统及网真网络通讯系统等设备,财政部已印发免征进口税通知。据了解,这批设备将为四川灾区学校信息化建设和远程教育以及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共享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进一步规范灾后重建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的重点是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需要扶持的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修复水、电、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项目。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的地区按有关规定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积极稳妥推进我国自贸区建设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多边、区域和双边经济贸易合作异常活跃。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我国积极稳妥地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自贸区建设从开局走向蓬勃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截至2010年3月初,我国已与相关国家(地区)正式签署并实施了8项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优惠贸易安排,包括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国-东盟自贸协议、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与哥斯达黎加也在2010年2月完成了自贸协定谈判。2009年,我国自贸区建设稳步推进。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自贸区为我国应对危机,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了更大的回旋余地,在保持我国进出口稳定增长方面发挥了明显的积极作用。

  此外,中国-挪威、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海湾合作组织等自贸区谈判正在进行中,中国-瑞士、中日韩等自贸区可行性研究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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