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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制定制度加大对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力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19     浏览次数:

        针对保险业存在的“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等现象,保监会将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保监会网站18日刊发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等有关通知中也明确了案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权责明晰”、“向上追责”、“一案多问”、“区别对待”。

  中国保监会于3月18日召开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暨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总结视频会议,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出席会议并指出,要系统总结打“三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促进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有关通知,为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严肃追究已发案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及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衔接,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

  根据有关通知,保险业各公司应按照《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将本系统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统一清理。

  清理内容包括: 1、发案及处理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基本案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损失情况、公安司法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司内部的调查及处罚情况、案件追赃或挽回损失情况等;2、责任追究情况。包括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已问责的,应报告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时间、责任追究结果等,未问责的,需说明具体原因,并报告问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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