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赔偿的决定应限期送达赔偿请求人。
此前的决定草案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中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规定了应在十日内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但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没有关于送达时间的规定,也应对此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应为单数。
决定草案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证赔偿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原有条款中增加规定,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应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此前的决定草案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时限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