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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计征个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3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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