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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27     浏览次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又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免税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备案,不用专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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